5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生态质量指数位居全国第二。我区物种资源丰富,是国际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居全国第二,共有陆生野生脊椎动物1151种,其中国家一级25种,国家二级147种,分别占国家保护物种总数的21.6%和47.9%;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152种。特别是沿海地区,每年越冬的猛禽、秧鸡类、鹭类、鹬鸻类等候鸟数量稳定在数万以上。此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16种。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备受国内外广泛关注。《条例》的出台,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合理确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责、各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每年9月为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3月20日至26日为自治区爱鸟周等内容,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明确,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在关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方面,《条例》提出,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栖息地保护与恢复,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并实行名录管理。二是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三是创设“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概念,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可以划定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予以保护。四是禁止在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五是对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迁徙通道等区域内的候鸟实行重点保护。六是要求本地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收容救护场所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和建立收容救护档案。七是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的主体和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为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行为,《条例》明确狩猎许可的程序、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对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实行备案制;强化人工繁育成果运用,明确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可以对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人工种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要求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要求食品、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
据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从内容上突出广西特色,制定该条例——
在保护、禁食、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要求,坚决杜绝“立法放水”的嫌疑。同时按照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精神,将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
要求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规范野生动物的出售、利用、运输等行为,防止野生动物资源滥用和浪费。
鉴于我区是重要的候鸟越冬停歇地和迁徙通道,条例设置专门条款对候鸟予以保护。
创设“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概念,丰富野生动物保护形式。对野生动物种群密度较大、栖息地分布零散的区域,区外部分省份的做法是划为自然保护小区予以保护,但我区的自然保护小区无机构、人员、经费,且定位不明,实践中已不再使用,条例创设“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替代“自然保护小区”。
为便于组织和个人参与收容救护工作,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行为,增设关于公开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收容救护场所有关信息和建立收容救护档案等内容。(记者 廖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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