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意见

时间:2022-08-17来源 : 广西日报作者 : 佚名

原标题: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推动全区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以及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坚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加强制度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高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广西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广西故事,传承弘扬好岭南山水文化、骆越文化、民族文化、革命文化、海丝文化,高质量推进城乡建设,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成具有壮乡特色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保护传承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活化利用经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全面建成系统完整的广西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打造一批凸显桂风壮韵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广西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

二、应保尽保,构建新时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三)深刻理解保护传承体系内涵。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广西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积极构建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老字号等为主要保护对象,彰显广西特色的新时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方位展现八桂大地灿烂悠久文明历史和近现代历史进程,以及壮乡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下走过的红色历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

(四)持续挖掘保护对象。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注重对代表性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加快公布保护对象,形成自治区、市、县三级各类保护对象的“一图一表”。及时做好已公布保护对象标志牌设立、测绘建档等工作,建设历史文化保护数字化信息平台,建立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推行历史文化保护对象“身份证”和告知书制度,明确保护要求,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方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属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逾期仍未申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可按相关标准和程序将其列入保护名录。

(五)积极完善保护传承规划体系。全面系统梳理历史文化演进脉络和保护对象,编制好自治区、市、县三级保护规划。自治区编制广西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市、县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保护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批复后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市、县制定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衔接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行动方案,明确年度保护传承项目并将其纳入年度城乡建设计划。

三、活化利用,发掘八桂大地历史文化遗产新价值

(六)明确保护重点。合理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自然景观环境,传承传统营建智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保护和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保护和激发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老字号等的活力。

(七)严格拆除管理。推行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项目规划建设应尊重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保护需要,对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区域,不应实施城市更新;对未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实施建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和传统风貌,不砍老树,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八)实施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探索和创新多元活化利用路径,永续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实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程,重点落实百色起义、龙州起义、湘江战役等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保护好沿线红色遗址、遗迹等价值载体,发挥好自治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发展红色旅游,赓续红色血脉。实施文物展示和利用工程,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文物开放力度,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实施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活化利用工程,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鼓励采取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实施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工程,探索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与发展路径,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工程,引导老字号向历史文化街区集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四、传承弘扬,彰显壮美广西历史文化新内涵

(九)融入城市设计。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合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妥善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经科学论证后,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城市功能。充分将挖掘凝炼的历史文化和民族地域特色元素融入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雕塑设计、文创设计等工作中,加强城市整体空间和重点地段建设管控,保护传承好传统文化基因,彰显八桂城市风貌特色,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

(十)融入城乡建设。做好城市体检评估,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稳妥推进城市更新,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统筹乡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地段、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利用,推进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深入挖掘农村生活内涵、传统记忆、景观特色、产业特色、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促进农村建设空间与自然人文景观协调融合,打造一批彰显桂风壮韵的特色村庄。强化消防安全、抗震加固、防灾减灾、避险疏散等工作,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演练,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十一)彰显时代精神。加强历史文化研究阐释,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让历史文化亲近百姓日常生活。分层次、分类别、分线路展示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进一步挖掘湘桂走廊、潇贺古道、西江黄金水道、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以及革命老区、沿边地区等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让八桂大地处处见历史、处处显文化,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日用而不觉中接受文化熏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普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知识,按规定组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持续办好“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文化旅游消费品牌活动。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创新表达方式,丰富展示形式,弘扬和凸显广西历史文化遗产的时代价值,充分展现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五、强化保障,建立健全保护传承工作新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充分发挥党委和人民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本实施意见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部门联动协同闭环机制,住房城乡建设、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加强与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林业、乡村振兴、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强化工作协同,加强制度、政策、标准的协调对接。推进保护修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分地域建立并动态调整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

(十四)推动多方参与。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大力培育和扶持保护传承的专业性企业,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供支撑。简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市场预期,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各项工作。开展保护传承志愿者招募工作,组建由专业人员、文化名人、热心人士等组成的志愿者团队,参与培训宣传、保护修缮、监督检查等工作,营造全社会合力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的良好氛围。

(十五)强化法治和技术保障。加快推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加强历史文化研究和科技支撑,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不断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地方标准和技术导则。鼓励和支持各地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传承工作中探索建立注册城乡规划师和注册建筑师驻点负责制,提高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的实施水平。

(十六)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重大项目和革命老区、沿边地区、脱贫地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民族自治县的保护传承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探索多种融资模式,拓展资金渠道,充分利用长期限、低利率贷款,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桂惠贷”条件的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探索新城反哺老城制度,研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保护传承工作。自治区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对新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等命名的市、县给予奖励。

(十七)加强教育培训。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典型违法案例专项警示教育。大力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广西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力量。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推进八桂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健全“广西建筑工匠学院+若干传统建筑修缮培育基地”培育体系,建设若干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基地,推动传统优秀建筑技艺的传承发展。

(十八)强化监督考核。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护名录。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

(责任编辑:覃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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