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12-27来源 : 广西日报作者 : 沈程

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当地政府可以利用节假日统筹制定旅游惠民鼓励措施,提升本地旅游吸引力

12月26日,《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南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43条,分总则、规划、产业支持、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章节。《条例》立法紧扣“促进型”立法基调,结合国家、广西“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重点,统筹南宁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有关“品牌南宁战略”的具体情况,侧重于引导性、鼓励性条文设计,主要着眼于鼓励支持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域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推动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并明确应当利用本区域优势旅游资源,打造本地旅游品牌;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综合利用法定节假日、各地地方性节假日,统筹制定旅游惠民鼓励措施,组织开展主题旅游推广活动,提升本地旅游吸引力。此外,《条例》紧扣“品牌南宁战略”有关“壮乡风情”“东盟风情”“养生之都”三大主题,设置“壮乡特色旅游”“东盟会展旅游”“康养旅游”条款,明确了打造壮乡风情旅游目的地、促进会展商务旅游国际化、开发医疗养老养生项目等特色生态康养旅游的内容。

结合“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方向,根据南宁市旅游发展实际情况,《条例》明确了“体育旅游”“休闲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方面的产业支持举措,通过大力促进旅游与本地体育、教育、文化、乡村、工业等领域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全域旅游品牌,提升多元化、多层次的旅游消费需求。同时,《条例》还从经费保障、用地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停车设施保障、旅游集散服务保障、自驾服务保障、应急救援保障以及人才保障等方面,完善全域旅游服务保障体系,提升全域旅游公共服务功能,优化全域旅游发展环境。

截至目前,上林县、马山县、青秀区、兴宁区、邕宁区、江南区、武鸣区、西乡塘区、良庆区、宾阳县等10个县(区)相继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荣誉称号。今年,南宁市又获得“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全市全域旅游取得了较快发展,全域旅游发展框架逐步形成。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如斯表示,南宁市制定出台《条例》,将有利于充分发掘首府独特山水资源和文化资源优势,有利于加强与东盟国家的文旅合作,有利于加快发展壮大文化旅游产业,为将首府打造成为面向东盟的旅游集散地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城市,塑造风光秀美、宜游宜居的绿色生态旅游品牌,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和游客的休闲娱乐需求提供法制保障,加快促进南宁市全域旅游实现质的飞跃。(记者 沈程)

(责任编辑: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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