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反家庭暴力条例表决通过 构建预防、处置、救助、保护全链条体系
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广西人大供图)
《条例》以构建预防、处置、救助、保护全链条反家庭暴力法治体系为主线,细化家庭暴力类型,明确法规调整对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将家庭暴力细化为身体侵害、限制人身自由、精神侵害、经济控制等类型,主要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冻饿、性侵害等侵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扩大保护覆盖面。
在处置机制方面,《条例》明确首接责任,规定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及职责,建立投诉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教育部门、妇联等建立家庭暴力警情联动和告诫通报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协同共享。
《条例》注重分级分类处置,细化公安机关处置措施。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及时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固定证据;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作出危险性评估,告知受害人享有的权利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条例》强化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运用。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但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条例》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受害人要求出具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在公共场所实施家庭暴力的;持械威胁、恐吓受害人的;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公安机关送交告诫书,应当向加害人当面宣读告诫内容,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加害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并将宣读和送交过程录音录像备查,即视为送交。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并在送交告诫书后七日内进行首次查访。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条例》还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九项保护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泄露、散布、传播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隐私,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并完善送达和协助执行规定。
特殊群体保护方面,《条例》完善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救助。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适用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信息予以保密。《条例》强化临时庇护场所建设,规定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人员、经费,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应当根据受害人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妥善安排食宿,保护受害人隐私,协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对受害人进行需求评估并提供个性化服务。《条例》还加强未成年人心理保护,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以及心理治疗等工作,教育、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对未成年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问题评估以及辅导、心理危机干预和咨询。
《条例》建立公益诉讼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导致严重后果,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公益诉讼范围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不依法履职的,《条例》明确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沈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