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溺水这道“生命考题” 广西用立法作答
2026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当天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这部仅设16条、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的法规标志着广西防溺水工作迈入制度化、法治化长效治理的新阶段。
《若干规定》紧扣政府、学校、监护人、社会等方面责任,系统构筑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责任链条。在政府层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水域排查整治,并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在学校层面,规定中小学校须开展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因地制宜推进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学,着力提升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悉水性和自救自护的能力。在群团组织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层面,明确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安全宣传、关爱行动和志愿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将防溺水纳入未成年人保护专岗职责,指导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职。
在监护人责任方面,《若干规定》明确,中小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并设定三项具体义务:一是常态化安全教育义务,要求监护人主动学习防溺水安全知识,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二是日常照护管控义务,强调加强对非在校期间的日常照护,对孩子在校外游泳、戏水时须予陪护,发现危险行为须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三是委托照护告知义务,针对留守学生监护缺位问题,要求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预防中小学溺水职责的监护人,须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和履行职责,并及时告知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
《若干规定》坚持“疏堵结合”原则,兼顾中小学生亲水需求与风险防控,推动防溺水工作由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转变。一是强化游泳与自救技能教育,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推广游泳技能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支持学校开展相关教学、师资培训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二是扩大安全游泳场所供给,要求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体育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利用适宜自然水域依法建设安全游泳场所,并落实安全防范与维护措施;鼓励学校通过自建、购买服务或校馆合作等方式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场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按规定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场所优惠开放。三是推广场景式防溺水教学,鼓励通过感知水域危险、自救与正确施救等训练,增强学生及监护人对溺水风险的认知和安全防护意识,提升应急救护能力。
在风险防控与科学救护方面,《若干规定》从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科学施救三个维度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控救护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须定期制作推送防溺水宣传资料,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同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中小学生危险游泳、戏水行为。针对施救安全问题,规定发生溺水事件时,鼓励目击者及时呼救或拨打救援电话;鼓励具备急救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实施现场救护,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者,按见义勇为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广西以立法形式回应民生关切,用法治力量守护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文/沈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