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李道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有必要修订条例。
二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的必然要求。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程序,明确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等内容。我区现行条例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法律援助人员、形式、范围、程序、工作保障等方面与法律援助法存在不一致。为有效衔接上位法,维护法治统一,确有必要修订。
三是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法律援助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区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1万余件,平均每年3万余件,受援人约47万人次。条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区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便民措施不健全、案件质量不高、工作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满足法律援助需求的新形势,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问题和困难,以立法形式总结固化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经验成果,亟需修订条例。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考国家有关部令和政策文件,借鉴广东、江苏、海南等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困难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二)坚持立足基本区情。从我区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兼顾区域差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处理好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供给之间的关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面对法律援助工作存在服务供给不足、资源分配不均、覆盖范围偏窄、保障不充分、质量不高和便民措施不健全等问题,修订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修订工作情况
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政府提请审议项目,自治区司法厅负责修订起草。2024年3月至4月,赴钦州、贵港、柳州、桂林等市县实地调研;5月,赴广东省调研学习,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书面向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30个区直有关单位、2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21个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并在司法厅官网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及自治区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司法厅主动向自治区人大监察司法委、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并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论证修改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于2024年10月25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落实“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反馈问题和人大代表意见情况
针对“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反馈的宣传力度不够、部门之间协调不到位、案件质量不高、保障不充分、便民措施不健全等9个方面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建立协调通报机制、质量监督、资金补贴保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等12个条款,着力破解当前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围绕人大代表议案中关于条例修订的22个建议,司法厅多次与人大代表沟通协商,全部采纳代表意见。
五、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六章33条。按照法律援助法的框架结构,调整条例的章节,删除“法律责任”整章,修改17条,删除16条,新增18条,形成五章共3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部分与法律援助法不一致的内容。一是删除政府法律援助者有关规定。二是删除经济困难证明有关规定。三是删除与上位法及相关规章不一致或者重复的法律责任条款,并按照慎设罚则的要求没有新设罚则。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法律援助法和现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一是扩大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二是关注特定侵权损害事故,将产品质量、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损害事故类型纳入援助范围。
(三)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在法律援助法基础上,一是扩大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范围,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等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特定事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二是扩大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的对象范围,对因经济困难获得法律援助、一年内再次申请的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四)优化法律援助程序。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增加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等内容,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终止、结案等各环节程序规定。
(五)强化法律援助保障。一是经费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二是人员保障。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专家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质量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和投诉查处制度,定期进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四是信息化保障。明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加强各部门与法律援助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一是取消经济困难证明,修改为由法律援助机构核查或者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二是明确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机构提出申请,将现有“同城通办”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扩大为“全区通办”。三是提速办结,将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时限从法律规定的7日缩短为5日,并明确承办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限是1日。四是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便民服务窗口,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托司法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看守所、律师事务所、监狱等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