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两起非法运输烟叶案件涉案人员被判刑
近日,广西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烟叶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烟叶依法予以没收。
唐某2024年7月某日晚22时运输一批烟叶到玉林辖区某区域时被联合执法人员查获,涉案烟叶价值39万余元;刘某2024年10月某日下午驾车经玉林某收费站出口时,联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查获涉案烟叶一批,价值36万余元。
联合执法人员对非法运输烟叶车辆进行检查 宁强 摄
两名被告人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相应判决。
国家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专卖品未经许可,禁止经营;托运、自运、承运须持有有权签发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市民若发现相关线索,可及时拨打12313举报热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文:苏鹏飞 来源:玉林市烟草专卖局)